释义 |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2、《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执行刑罚。 3、《监狱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犯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第二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被关押的未成年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在公安机关关押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人格。” 5、《看守所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对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应当分别羁押。公安部《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中指出,对少年犯禁止使用戒具,未决犯除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戒具外,一般也不得使用。 不将未成年的违法主体与成年犯罪主体关押在一起,这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也可以保护未成年的人权。若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的犯罪主体关押在一起,有可能会加大狱霸,或者是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经验等行为出现的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