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亲人意外失踪了,报警后警察不处理怎么办? |
释义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犯罪行为,并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举报材料进行迅速审查,必要时立案侦查,否则需向举报人说明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在认为理由不成立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法律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拓展延伸 被忽视的亲人:当亲人意外失踪,报警后警察不处理,你应该怎么办? 当亲人意外失踪后,报警是首要的步骤,但若警察未能及时处理,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尽快联系失踪人员的亲友,建立一个紧密的支持网络,共同寻找线索。其次,利用社交媒体和寻人网站发布失踪人员的照片和详细信息,以便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和帮助。同时,寻求媒体的关注,通过报道提高公众对此事件的关注度。此外,你可以咨询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了解你在法律上的权益和可行的救助措施。此外,不断与警方保持沟通,并坚持要求他们采取行动。最重要的是,保持希望,坚定地寻找亲人的下落,不断寻求各种资源和支持,直到亲人安全回家。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相关执法机关应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对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立案,对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案件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如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接到通知后立案。在亲人失踪情况下,报警是首要步骤,同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寻找线索,并咨询律师或法律援助,坚持要求警方采取行动,直到亲人安全回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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