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解除协议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甲方: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市xxxx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8152万股xxxx法人股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理退款手续。 三、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四、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 五、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市xx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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