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节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
释义 | 在犯罪成立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是犯罪未遂、中止和预备形态。如果将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等而视之,显然是不恰当的。在情节犯的情形下,之所以要特别强调犯罪成立的概念,这和情节犯的特性有关。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有何联系与区别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比如自动放弃或被迫放弃犯罪等等)而形成的最终的犯罪形态。分为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犯罪阶段是指犯罪行为发展的动态过程。二者区别是,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只能有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只能有一种而排斥其他形态。而一个犯罪行为存在很多阶段,比如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等等。这些阶段可以同时存在。这个具体犯罪行为分为几个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当然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只发展到预备阶段。但这个犯罪行为最终只能有一种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二、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这三者都要比犯罪既遂量刑更轻。 三、放火罪是怎样量刑的,犯了放火罪怎么判 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点火,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犯罪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但是,对危险犯的认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放火罪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展过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此时,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中止。根据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构成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如果被点燃物已经烧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则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实害犯的既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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