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宣告失踪不发生物权变动。法院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成为财产代管人。上述范围内的人成为财产代管人没有顺序限制。成为财产代管人,不代表可以随意处分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 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