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是否会发生玩忽职守?预防措施是否能避免事故? |
释义 | 仲裁委员会越权错误裁决,涉嫌滥用职权罪 本文认为,仲裁委员会成员不构成渎职罪主体,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不隶属于行政机关。渎职犯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人员。仲裁委员会成员不符合这一定义。因此,仲裁委员会成员在裁决中的错误行为应以其他方式追责,而非渎职罪。 法律分析 仲裁委员会越权错误裁决 陶某等三人从某阀门厂购买了其部分厂房进行拖拉机配件加工,后因经营不善停业,三人为厂房资产分配份额发生纠纷,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三人诉争厂房资产归三人共同所有,按平均份额分摊。后阀门厂对仲裁委裁决提出异议。经某检察机关调查认为:仲裁委在办案中未经认真调查,超越职权,错误地将阀门厂租给陶某等三人的十间厂房同陶某三人购买的厂房一并裁决给陶某三人所有,给阀门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承办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李某立案侦查。 仲裁委员会成员能否构成渎职罪 本文认为,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不构成渎职犯罪主体。 研究仲裁委成员渎职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首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二是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依照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早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5年11月7日作出的规定,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新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立法解释,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03年11月,最高法院在《人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纪要》中,又作了扩充解释,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三类人员外,“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4月30日发过一个司法解释性答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构成渎职罪的主体。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其成员不符合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根据刑法的解释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虽然仲裁委员会是一种行使公权力的机构,但其成员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因此,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应被认定为渎职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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