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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申诉规定有哪些?
释义
    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九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木规定第十四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五)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在处理决定作础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祈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
    一、劳动仲裁程序该怎么走
    劳动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
    1、申请。
    首先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附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复印件的应带原件核对。
    2、受理。
    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3、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5、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6、调解。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7、裁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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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