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商标侵权的产品如何处罚 |
释义 | 1、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是商家的重要财产,只要是被合法注册的商标,一旦发现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商标的,对此给权利人遭受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侵权赔偿。那么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就要先确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 实践中,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按照以下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商标侵权如何不用赔偿 1、商标专用权人3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也无其他损失的 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知识产权的确立、保护,目的是为了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从而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获得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是为了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技术陷阱从而阻止他人的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并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初衷。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不知道侵权商品且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依照本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仍然进行销售,则属于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销售侵权商品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所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规定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行为人而言,则是要求其承担了其能力范围内所不能承担的责任,同时也会为整个社会的商业交易带来巨大的成本。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所谓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进货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线索,并且能够查证属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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