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是帮送回家。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未成年人员需通知其家人接送,或者由相关工作人员护送。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站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同时规定,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这就排除了以流浪为生活方式、以乞讨为生财之道、好逸恶劳的人员。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