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虚拟资产的分配 |
释义 | 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存在不同观点。一方认为网络虚拟财物具有人身属性,不应视为共同财产;但若产生实际财产收益,则可进行分割。另一方认为虚拟财物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可交易性,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可进行分割。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个人使用且未用于赚取利润的虚拟财物不应视为共同财产,但用于营利的应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双方协商分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应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等。 网络虚拟财物能否定性为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是:从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物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网络虚拟财物往往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长期的使用使其已经不能与所有人相分割,所以不能随意把网络虚拟财物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网络虚拟财物有时候却能产生实际的财产收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网络虚拟财物产生的金钱价值,当然可以分割。 第二种观点:离婚分割财产时,除传统的实物财产外,“吉利”数字的网聊软件号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网店的域名等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 第三种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网络虚拟财产,比如QQ号、游戏装备等,由于个人长时间的使用,已经拥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并且没有被夫妻双方用来赚取利润,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网络虚拟财物本身就是用来营利的,比如网店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以及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等。关于网络虚拟财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不同观点存在。一方面,网络虚拟财物具有人身属性且难以分割,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可交易性的虚拟财产可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并可进行分割。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