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薯胡成的咐手渣,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衡悄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的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合议后会不会判决,还要看到合议的结果。如果事实认定清楚,不有异议的话,认为可以判决的,就会宣判。如果认为还需要核实的就还会安排开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