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三个。上海金融法院、南昌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法律依据: 《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第一条 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第二条 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一)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二)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三)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四)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北京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