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送达回执与送达回证的区别如下:送达回执是一种确认文书,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将文书交给被送达人后,要求被送达人签字确认的一种回执。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用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送达回证要按照法律格式制作。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送达 诉讼 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 经济犯罪 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 立案 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 立案监督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 证据 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后,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既不说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经审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 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