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第二条 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