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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的食用农产品没有贴标签被买家投诉
释义
    对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包装或附加标签的违法行为,应立案审查。调查责任由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记录。法律依据为《产品质量法》第27、12、17和50条,要求产品标识真实、合格,对质量不合格者予以处罚,包括责令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法律分析
    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关注
    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在现代社会,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对于没有贴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更是倍加警惕。这种情况下,买家对卖家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是合理的维权行为。消费者的投诉不仅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也是为了促使卖家加强质量管理和标签标识,从而提高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性和透明度。只有通过消费者的投诉和监督,才能推动食用农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通过对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维权意识的提升。消费者的投诉不仅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也是为了促使卖家加强质量管理和标签标识,从而提高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性和透明度。只有通过消费者的投诉和监督,才能推动食用农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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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