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护士条例中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护士的权利: (一)有执业的权利,并有权按相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二)有获得与其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有权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权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四)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信息的权利,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护士的义务: (一)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义务。 (二)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有义务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以抢救垂危患者生命为先,有义务先行实施必要而有效的紧急医疗救护操作。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的义务;必要时,还应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三)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的义务。 (四)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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