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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企
释义
    合法。判定借款是否合法有效并不是主要根据借款人来看的,公司和个人都是属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借款的主体,也都能够向他人借款和借款给他人。只要按照借贷的程序来进行,并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合法的借贷关系,其借贷的利息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都属于合法借贷,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高利贷起诉有什么证据
    1、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保存证明当初向对方借的本金数额,以及已经偿还的本息数额的客观有效证据,只要按照上述要求保存好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还清对方的本金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内的利率,对方如若再主张偿还则属于超出法律保护之外的非法利息,对于非法利率,当事人可以不予偿还。前款的证据保存完毕后,无论对方说什么都可以不用惧怕。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4、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非法借贷要承担什么责任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三、民间借贷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贷前需要了解借款人的用途并在书面协议中列明。同时,借贷双方需要自愿协商同意,若一方欺诈、挟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借贷合同,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订立书面协议
    目前,大量民间借贷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尤其双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字据。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很难举证证明,尤其是小额现金借贷。因此,建议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利率应合法
    借贷可以约定利率,也可以不约定。《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对于未约定利率的,视为无偿借贷,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逾期不偿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出借人需要有偿借贷的,一定要在借款协议中注明借款利息。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债权人只能要求本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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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