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也就是如果抵押人的出卖行为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其转让行为会因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这种情况并非没有办法救济;一方面,《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有一个但书规定,即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从这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受让人清偿了债务,抵押权人的利益并未受损,那么抵押人不能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