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交易中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征收标准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征收标准: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普通住宅: 买进时间<2年:(税务核定价÷1.05)×(5%+0.3%) 买进时间≥2年:免征 非普通住宅: 买进时间<2年:(税务核定价÷1.05)×(5%+0.3%) 买进时间≥2年:[(税务核定价-购入价格)÷1.05]×(5%+0.3%)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普通住宅: 买进时间<5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1%(全额缴纳个税需减去增值税后计算,附加税不能减) 2)可选利润20% 买进时间≥5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1% 2)可选利润20% 3)按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税 非普通住宅: 买进时间<5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2%(全额缴纳个税需减去增值税后计算,附加税不能减) 2)可选利润20% 买进时间≥5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2%(全额缴纳个税需减去增值税后计算,附加税不能减) 2)可选利润20% 3)按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税 注:按利润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抵扣的项目有:购入的合同价格、购入所缴纳的契税、本次售出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装修费用(≤购入的房屋合同价格10%)、购房按揭贷款利息。 抵扣装修费用及银行利息的备件要求: 装修费用:需提供装修合同、装修发票、结算明细清单 购房按揭贷款利息:需提供按揭贷款合同、银行利息清单(主贷人姓名、利息总和、物业地址、贷款合同编号、加盖银行业务章) 3、契税的征收标准: 首套: ≤90平米:(核定价格-增值税)×1%(只减去增值税部分,附加税不减) >90平米:(核定价格-增值税)×1.5%(只减去增值税部分,附加税不减) 非首套: (核定价格-增值税)×3%(只减去增值税部分,附加税不减) 注:契税的首套是指家庭名下在沪无任何住房,包括和他人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