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抵押的房屋可以买卖,只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卖方还款解除抵押或者买方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