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婚姻应解除,同居期间产生的子女和财产问题纠纷应受理,上诉请求确认解除同居关系不受理,同居期间的收入和财产应共同处理。事实婚姻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若非法同居属实,一律判决解除;同居期间产生的子女和财产问题纠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受理;上诉仅请求确认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同居期间双方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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