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法律责任: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