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大多数公司规定的工资扣减和罚款制度是非法的。劳动者迟到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这种行为施加一定的惩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但是《企业员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也就是说,自2008年1月15日起,用人单位不能再按照规定在细则中设立罚款条款。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