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包政策退货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 5、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6、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7、 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应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依据: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后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同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和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按购销合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起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引据免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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