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调研员的一二三四级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级别的12级至15级。调研员是中国公务员的一种非领导职务,级别相当于领导职务的处长(县长)。 调研员是中国公务员的一种非领导职务,级别相当于领导职务的处长(县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调研员分为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 调研员属于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只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调研员属于12级至15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