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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才能拥有成都户口
释义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 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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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