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行政区法官是由谁任命 |
释义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徵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 1、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或原讼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分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论他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 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现职或已退休的上诉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分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 3、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任为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 ※属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辖权不设限的法院的现职或已退休法官者 通常居住于香港以外地方 从未在香港担任过高等法院法官、区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首席法官 综上所述,香港法院的运作由香港司法机构负责,独立於香港特区政府之行政和立法机关。在司法和行政意义上,司法机构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执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八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八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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