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的,可以起诉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拒绝探望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作出相应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探望孩子,不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的,会对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允许当事人定期去探望孩子。 认为当事人的探望行为,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中止当事人的探望权,中止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当事人的探望权,让当事人定期去探望孩子,对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协助的义务,不得进行阻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