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口附加税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是进口国家在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进口税后,还会出于某种目的,再加征部分进口税,加征的进口税部分,就是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不体现在海关税则中,并且是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一般是临时性的或一次性的。 进口国通常把征收进口附加税作为限制外国商品输入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了首次贸易逆差,尼克松政府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对外国进口商品一律加征10%的进口附加税; 二是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 三是对某一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 进口附加税是一国对进口货物,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进口税。这种对进口商品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就叫做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往往是针对个别国家或者个别商品征收的。目前各国为了实现其特定的保护目的,还会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五种。 进口附加税主要分为两种: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 (1) 反补贴税:反补贴税又称为抵消税或补偿税,是为了抵消商品在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补贴而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 (2)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消倾销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护本国市场。 征收进口附加税的主要目的有三个: (1) 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平衡贸易收支; (2) 抵消外国商品的补贴或倾销; (3)对某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歧视或报复政策等。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商品倾销: (1)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 (2)由此而对该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的威胁或实质性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