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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
释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生态环境问题相关部门与污染人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序是非常高的,政府成立环境督察小组,不定期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例行的检查,发现环境治理不力的,一律进行调查处理。
    一、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三年时效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损害客观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人主观上再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
    (二)最长时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典》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
    这里的问题首先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表述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诉讼时效表述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二者的不一致是法律上的不协调。前者着眼于主观认识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后者着眼于客观存在意义上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是否受到伤害。其次,二十年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求偿来说,第一,本身也不够长,已知的日本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发现患者到政府确定历时22年,熊本水俣病的病因确定经过15年,未知的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原因的查明,又有谁能保证会比这更乐观一些呢?第二,由于本身的不够长,因而也就不能弥补三年时效短的缺陷。
    二、污染环境罪行政处罚前置
    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四类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环保法的用词是:“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予以移送;而暂行办法的用词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移送。按照环保法和与其配套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前置程序。
    三、复垦地偷埋固废是怎么回事
    据新京报报道,郓城县一些土地复垦项目承包商在深坑填土过程中偷埋固废,涉及土地面积超过150亩。复垦方通过微信、贴吧等平台与全国各地的产废企业接触,客户们用卡车将各类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运至复垦地卸货,再由复垦企业进行填埋。盖上约两米厚的好土之后,复垦地的外观与普通土地别无二致,然而潜伏在数米之下的,是不计其数的塑料、纸渣、生活垃圾,甚至包括性质不明的液体危废。全部的卸货、填埋过程都在夜幕掩盖之下进行。
    12月23日,有媒体报道郓城县一复垦地偷埋垃圾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县负责同志带领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成立了由纪委监委、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全面展开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进行处理。
    12月23日,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表示,县里成立有联合调查组,该局成立有小组,现在领导都在现场,具体情况需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回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郓城县分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该局也参与调查,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正在现场。
    12月23日上午,郓城县环保、国土、应急管理等部门在西营窑厂复垦项目现场进行调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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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4: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