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犯罪自首规定,职务犯罪立功的表现 |
释义 | 职务犯罪自首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职务犯罪立功的表现是阻止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作出了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迹等。 一、职务犯罪自首规定 职务犯罪自首规定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自首。由此可见,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自动主动向犯罪主管机关投案,并愿意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管; 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仅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实则不构成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对于新供述的犯罪也构成自首。 二、职务犯罪立功的表现 职务犯罪立功的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当然,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有立功的机会的,可是在法庭判刑之前,自首却是犯罪嫌疑人完全能够做到的。自首和立功最终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刑法问题,比如说在狱中立功的,那可以争取到减刑,宣判之前有自首,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这些所作所为都会影响到服刑时间的长短。 三、关于职务犯罪准自首的认定问题 所谓准自首,即以自首论的情形。当犯罪分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但由于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的,应当视为自首,即以自首论。 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意见》对职务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规定了两种以自首论的情形: 一是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二是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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