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职与 辞职 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 丧失劳动能力 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 离职手续 ,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例如:归侨、侨眷职工因私获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 退休 、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 工龄 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 工资 ,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66号)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辞职的职工,在1983年4月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人计[1983]12号)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 劳动法 》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限越来越模糊。实行 劳动合同 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运用的越来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 旷工 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所以,广大劳动群体若是由于自身不可抗拒原因需要离职的,最好与用人单位进行及时沟通,以免在请假和离职之间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员工在请假之前,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明确员工具体请假理由,再进行允许请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该妥善沟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