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时间,一般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之后,例如查封、扣押的解除期限,一般是三十日之后;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提前查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提前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