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多长时间可以解除? |
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如果被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立即解除;如果符合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所控制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等情形的,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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