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暂扣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拖移车辆、检验酒精含量等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拓展延伸 行政强制措施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下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机关认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保护特定财产时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并防止被执行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暂扣、查封、扣押等。暂扣作为其中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法暂时剥夺被执行人对特定财产的支配权,以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下的财产保全措施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更有效的手段来执行执法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旨在保护特定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暂扣作为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之一,确保了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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