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行政不作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诉讼程序 (1)行政不作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诉讼基本程序 (2)行政不作为致害情形中国家赔偿后的追偿程序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