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是多少时间 |
释义 |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如果发现强制措施有错误的,应该第一时间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一、断电是不是属于强制措施 断电不属于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 3、扣押财产; 4、冻结存款和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有关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实施人员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对一般实施主体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的特别规定,第三款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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