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事实上减少的损失计量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2、无固定收入的:2.1受害人能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准则):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2年工人平均薪水(天元)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准则:①产业分类准则;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准则。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准则(差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实践中通常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事项参照指标》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