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遗嘱前的行为违反遗嘱含义,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视为遗嘱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立遗嘱人在出生前已作赠与公证,视为遗嘱在生效前被撤销。撤销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撤销遗嘱后,原告仍以遗嘱不真实、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因此,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