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患以下疾病的犯罪分子看守所不羁押: 1、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 2、除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之外,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疾病; 3、正处在孕期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妇女。 法律客观: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