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法律关系,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法律制度;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