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其实,信托财产是因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虽然来源于委托人,由受托人控制,由受益人享受收益,但信托成立生效后,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所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申请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而基于法律规定,如下情况可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负担的税款;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诉前保保全的话,满足以下条件的话,那么信托基金就可以被查封: 第一,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 财产保全 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