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所得税;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不还,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所得税;4、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对上市公司而言,对于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上市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用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