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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的转让条件是什么
释义
    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的转让条件是:
    1、转让双方能就无记名股票转让达成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
    2、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
    3、转让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是:
    1、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有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5、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情形的除外;
    2、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的种类】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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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