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中的强制性行为能否定性为强奸? |
释义 | 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算强奸,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男方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可认定为强奸。婚内强奸可被定为强奸罪,但刑法理论需要结合实务。无论何种婚内强制性行为不能定性为强奸罪,但可作为故意伤害或虐待的一种手段,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也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节之一。强制性行为造成社会问题,但不定为强奸不等于不定罪。 法律分析 一、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算强奸 1、民法典对夫妻关系是否可以构成强奸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男方在违反女方愿意的情况下,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和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婚内强奸如何认定 1、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这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 2、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但是刑法理论是离不开实务,法律条文也不是放在庙堂之上的死板的条文,离开了司法实践,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 3、无论何种婚内强制性行为原则上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因为强奸的定性会造成司法上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同时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造成男女真正的不平等,男性群体弱势化等等。但不作强奸的定性不等于不定罪,而该强制性行为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或虐待的一种手段或方式,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同时,这种强制性行为也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的情节之一。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婚内强奸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然而,实践中需要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避免对夫妻关系造成不平等和社会问题。因此,对于婚内强制性行为,可以考虑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并作为法定离婚的情节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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