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又要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进行分析。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非法取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归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的; (2)非法获得资金后逃跑的; (3)挥霍骗取资金; (4)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为依据进行金融诈骗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