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强制并购:即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并购(或称“恶意并购”);指并购者在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并购:即并购者在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并购要约的并购方式。 4、标购:指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并购行为。它又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标构:即并购者就其所要持股的份额,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标购。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则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由并购者按比例向投标者并购。这种方式多采用现金进行。 (2)兼并标购:指并购者持股达到相当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投票其持有股份,则标购者仍可以进行兼并,同时可对剩余的少数股份依法进行强制并购。兼并并购多采用以现金报价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并购剩余股权两种方式相结合。 一、股权并购的流程是怎样的 1、成立股权并购专项工作组,开展初步调研,确定股权并购的目的,选择股权并购的意向目标公司,起草、洽谈、签订股权并购框架协议; 2、成立调查小组,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集相关资料; 3、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股权并购在经济、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防范各种风险; 4、委托可靠的资产评估价格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5,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签订股权并购协议书;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