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举行听证的目的是什么? |
释义 | 人民法院执行公开,听证程序规范。根据法院规定,对重大执行事项应公开听证审查,简单案件可直接审查。各级法院应建立灵活的听证机制,保障当事人权益。北京等省市已制定执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包括申请、准备、听证会和裁定。实践中,执行机构需加强人员配备和法官重视,确保合议庭参与听证。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几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为例,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申请 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2)听证前的准备 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3)听证会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②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③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④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⑤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从程序上来看,听证会的程序类似于我国诉讼一审审理程序,主要目的即为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判定是否应当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异议。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机构的工作量大,人员不足,参加听证的法官不够重视,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经常只有承办人到场。 结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目前已有多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机构工作量大、人员不足等原因,听证会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合议庭的组成也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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