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首先要看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的条件关系。如果没有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一样会作出自杀的举动,则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条件关系涉及范围太广,不能直接认为符合条件关系就构成因果关系。 2、其次,在肯定条件关系之后,筛选刑法上可归责的原因。看行为是否对行为对象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且不法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长时间的非法拘禁行为很容易导致被害人身心不全,精神恍惚等自身素质严重下降的结果,而此时继续的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和被害人自身素质相结合就会产生被害人自伤自残或是急于摆脱非法迫害而轻生的风险,行为人应当有义务阻止该风险的实现化,如果该风险发生,则认为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要承担结果加重的责任。 只有行为人对被害人自杀死亡结果具有过失的过错,且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