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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
释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1、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4、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2、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3、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4、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八条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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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16:06